如何制訂符合國際標準之淨零目標 | 陳耀德博士

 

作者:陳耀德博士(東海大學企業永續影響力中心總監)
圖片來源:CSRone

企業制訂的淨零目標(Net-Zero Target)有符合國際標準嗎? 繼SBTi於2020年9月發布「企業層級制訂科學基礎淨零目標基礎」(Foundations for Science-based Net-zero Target Setting in the Corporate Sector)之後,再於2021年10月同步公告正式版本之「淨零標準指引」(Getting Started Guide for the SBTI Net-Zero Standard)、「企業淨零標準」(SBTI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與「企業淨零標準準則」(SBTI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Criteria)三份重要文件。除明確說明淨零目標的相關定義外,更詳細規範企業制訂淨零目標之條件與要求,提供給準備制訂淨零目標之企業採用。本文乃整合此四本文件主要內容,並參酌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AR6 WG1 SPM)針對1.5℃路徑之科學理論,簡要概述淨零目標的依據基礎,並條列出制訂符合國際標準淨零排放之關鍵要素。

名詞定義

自氣候變遷議題開始被討論以來,許多相關的詞彙相繼問世。在許多國際標準、規範或報告等公開文件,甚至政府的政策中,都能看到他們的存在。由於這些名詞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下,為了應用在不同尺度或目的,可能會有些微的差異。本文引用IPCC於2018年發表的1.5℃特別報告(IPCC, 2018, SR1.5)、2021年發表之第六次評估報告(IPCC, 2021, AR6 WG1 SPM),以及SBTi於2021年提出之企業淨零標準(SBTi, 2021, SBTI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和企業淨零標準準則(SBTi, 2021, SBTI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Criteria)進行定義上的釐清(表 1)。

若只談論「碳中和」,那目標僅有針對「二氧化碳」一種氣體,亦稱為「淨零二氧化碳排放」。若是以「淨零」為目標,則必須涵蓋「所有溫室氣體」,且要制訂「近程科學基礎目標」與「長期科學基礎目標」,並達到「價值鏈外減緩」。其餘名詞,將於本文後續陸續說明。

原文 中文翻譯 定義
Carbon neutrality
(or Net zero CO2 emission)
碳中和(或稱淨零二氧化碳排放) 人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與人為的二氧化碳移除量,在特定時間內達成平衡的狀態。
Net zero emissions 淨零排放 人為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與人為的溫室氣體移除量,在特定時間內達成平衡的狀態。
Near-term SBT 近程科學基礎目標 基準年後5-10年的減量目標,並符合1.5℃的減量路徑,以達到2030年的顯著性減量且不超出全球之碳預算。
Long-term SBT 長期科學基礎目標 達成近程科學基礎目標之後,以全球或企業層級於2050年之前持續依循1.5℃的減量路徑減量。
Residual emissions 剩餘排放量 企業達成長期科學基礎目標後尚剩餘之排放量
Abatement 減量 用以避免、減少、消除溫室氣體排放源
Compensation 補償 協助社會避免或減少組織價值鏈之外的排放而採取之行動
Neutralization 中和 採取措施從大氣中移除碳並永久儲存碳以抵消剩餘或無法減少的排放影響
Mitigation 減緩 為減少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匯的人為干預
Removals 移除 從大氣中移除碳並將其永久儲存在價值鏈內或外的措施
Carbon credits 碳權 用於中和剩餘排放量或者是投資價值鏈外減緩,不能作為近程與長期SBT的減量。
Beyond value chain mitigation (BVCM) 價值鏈外減緩 價值鏈之外的減緩活動或投資行為,以避免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從大氣中移除溫室氣體並永久儲存。

(表1,與淨零排放相關的名詞定義/作者整理)

基本概念與科學理論

以全球的角度來解釋,淨零的基本概念為:「人為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與人為的溫室氣體移除量,在特定時間內達成平衡的狀態」。亦即排放多少溫室氣體至大氣中,就也必從大氣中移除掉等量的溫室氣體,才能稱為「淨零」(圖1)。

(圖1,全球尺度的淨零概念/資料來源:SBTi, 2020, Foundations for Science-based Net-zero Target Setting in the Corporate Sector)

目前SBTi以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為目標,因此回到IPCC AR6的五種核心路徑中(每條路徑代表不同的排放與升溫情境),僅有SSP1-1.9可以符合這樣的要求(圖 2)。此SSP1-1.9可視為全球升溫1.5℃的減量路徑,且實際達到淨零的時間點大約是在2055年,比SBTI預期的目標年稍晚。而圖 2中另一個關鍵是,若以全球目前每年排放量約40 Gt CO2e來看,SSP1-1.9的這條路徑是在大概2035年左右時,全球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必須減少50%至20 Gt CO2e的水平。換句話說,企業若要制訂2050年達到淨零的目標,同樣也需要使用一樣程度的排放減量路徑來達成。若企業的淨零目標設定早於2050年,則排放減量路徑會更加嚴格。


(圖2, IPCC AR6所提出之五種核心路徑/資料來源:IPCC, 2021, AR6 WG1 SPM-16)

以全球的碳預算估計,從1850年至2019年累計之二氧化碳排放量達2,390 Gt CO2e,已造成1.07 ℃的升溫(表 2)。若想維持本世紀末在1.5℃的升溫範圍內,則僅剩0.43℃的空間;等於在67%的機率下,從2020年至2100年之間,人類僅剩400 Gt CO2可以排放。換言之,平均每年只能允許約5 Gt CO2排放,是目前全球每年總排放量40 Gt CO2e的1/8。換算成企業的減量率,要達到1.5℃的升溫範圍,從基準年開始每年需要線性減量4.2%,達到遠低於2℃大約是2.5%,達到2℃大約是1.23%。

(表 2,IPCC AR6所提出之歷史排放量與碳預算/資料來源:IPCC, 2021, AR6 WG1 SPM-38)

國際標準對淨零的要求

依據企業淨零標準要求,企業要宣告其淨零目標必須包含四大要素(圖 3)。
1.近程科學基礎目標:基準年後5-10年的減量目標,並符合1.5℃的減量路徑(每年線性4.2%),以達到2030年的顯著性減量且不超出全球之碳預算。
2.長期科學基礎目標:達成近程科學基礎目標之後,於2050年之前持續依循1.5℃的路徑減量。沒有完成此目標之企業,不得宣告其達成淨零排放。
3.價值鏈外減緩:前述之近程與長期科學基礎目標,乃是針對組織本身與價值鏈之減量,企業欲達到淨零尚須對價值鏈之外進行補償。補償的作法包含減緩活動或投資行為等價值鏈之外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從大氣中移除溫室氣體並永久儲存。
4.中和剩餘排放量:採取措施從大氣中移除碳並永久儲存碳,以抵消剩餘或無法減少的排放影響,邊界範圍為組織本身與價值鏈(範疇1+2+3)。


(圖 3,達到淨零排放的四大要素/資料來源:SBTi, 2021, SBTI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在近程與長期SBT的計算方法中,與過往的SBT有些微不一樣的要求。在淨零的標準中,近程SBT的時間點為5-10年,長期SBT之範疇3涵蓋率需達90%的排放量。兩個SBT的範疇1+2減量都必須符合1.5℃路徑,範疇3在近程SBT僅需達到遠低於2℃路徑即可,但在長期SBT則只能採用1.5℃路徑(表 3)。


(表 3,近程SBT與長期SBT的減量路徑與要求/資料來源:SBTi, 2021, Getting Started Guide for the SBTI Net-Zero Standard)

而目前在制訂近程與長期SBT的減量方法中,共有絕對收縮、物理強度收斂、再生能源、價值鏈議合、經濟強度與物理強度,共六種方法可以使用(表 4),但要留意其符合度與涵蓋範疇的問題。除特定部門因SBTi有特別之方法學規範其物理強度收斂減量(convergence)外,其餘部門基本上適合採用絕對收縮法(contraction)來制訂近程與長期SBT。收縮法是指不分部門或企業,都以相同的之比率進行絕對減量。收斂法則是指相同部門之不同企業,不論其初始排放強度為何,全都在特定時間點收斂至相同之排放強度,而各特定部門之物理強度的減量率如圖 4所示。以電力部門為例,若有電力公司欲制訂淨零目標,則其必須在2050前,先將電力排放係數減少至0.009 kg CO2e/kWh,平均相當於97%的減量幅度。


(表 4,近程SBT與長期SBT的減量方法學/資料來源:SBTi, 2021, Getting Started Guide for the SBTI Net-Zero Standard)


(圖 4,特定部門長期SBT之減量路徑與強度值目標/資料來源:SBTi, 2021, SBTI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企業的淨零策略與手段

目前企業可用的五種策略中(表 5),單純透過碳權抵換的第一類型與避免放排放的第二類型,是無法滿足任一原則。完全仰賴二氧化碳移除達成淨零的第三類型策略,因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與衝擊,目前也不被接受。因此僅有第四與第五類型策略,才可以滿足三大原則。


(表 5,企業達成淨零排放的主要五種策略類型/資料來源:SBTi, 2020, Foundations for Science-based Net-zero Target Setting in the Corporate Sector)
第一類型策略乃全透過使用碳權方式進行補償(compensation),但本身的淨排放量並無減少,與巴黎協定的目標仍有相當大的差距,因此不符合要求(圖 6)。第三類型是全部採用中和(neutralization)的方式來進行,可以達到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淨零積累之目的。且當移除量大於排放量時,甚至可以發生負排放的情形,但這樣的作法可能會對企業或社會產生高度的衝擊,因此不符合要求。第四類型是進行持續的減量(abatement)至淨零排放,而不採取中和或補償的機制,因此也可以符合淨零的要求。第五類型則是合併減量、中和與補償三種手段來讓排放量達到淨零,同樣也能符合國際標準。


(圖 5,企業達成淨零排放的策略類型/資料來源:SBTi, 2020, Foundations for Science-based Net-zero Target Setting in the Corporate Sector)

臺灣企業現況

目前臺灣共有11家企業完成SBT的制訂(表 6)。有3家的減量企圖心為2℃,6家為遠低於2℃,僅2家為1.5℃。易言之,若要滿足國際標準之淨零排放要求,會是大江生醫與信義房屋取得較為領先的機會點。其他9家企業也可以重新送審目標,提高減量的企圖心至1.5℃來進行淨零目標的設定。而尚未完成SBT制訂的企業,若未來會有淨零目標設定的需求,建議可直接採用1.5℃的路徑來評估,避免未來需要再重新計算與送審。

此外,承諾RE100的企業在臺灣亦有11家,其中2家同時完成SBT的制訂,為台達電子與大江生醫。RE100倡議從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角度而言,亦是淨零的手段之一,但僅限於組織內範疇2的部分。RE100並無法完全符合本文所描述之淨零,主要原因在於並沒有包含範疇1的排放,也沒有納入價值鏈外之減緩。更重要的是,RE100要求的再生能源用量比率是2030年60%、2040年90%與2050年100%,其時間點和比率與本文表 4的2025年80%與2030年100%之要求有相當大的差異。

企業 範疇別 基準年 目標年 減量目標 範疇1+2企圖心
台達電子 1+2(每單位產值) 2014 2025 56.6% 2℃
3 2016 2022 20%
光寶科技 1+2(每百萬營收) 2014 2025 39% 2℃
3(每單位產品銷售) 2016 2023 29%
臺灣大哥大 1+2 2019 2030 30% 遠低於2℃
3 2019 2030 15%
遠傳電信 1+2 2016 2030 20% 2℃
3 2016 2030 17%
臺灣水泥 1+2 2016 2025 11% 遠低於2℃
1+2(每噸水泥) 2016 2025 32%
亞洲水泥 1+2(每噸水泥材料) 2019 2025 8% 遠低於2℃
大江生醫 1+2 2018 2030 51% 1.5℃
3 2018 2030 15%
研華科技 1+2(每單位營收) 2019 2030 60% 遠低於2℃
3 2019 2030 49%
友達光電 1+2 2018 2025 25% 遠低於2℃
日月光投控 1+2 2016 2030 35% 遠低於2℃
3 2020 2030 15%
信義房屋 1+2 2017 2030 90% 1.5℃
3 2020 2030 12.5

(表 6,臺灣企業的SBT制訂情形/資料來源:SBT

總結

在SBTi所發布的國際標準中,企業等級之淨零排放具有相當嚴格之要求。企業初始的排放量與達成淨零的目標年都不是最主要的關鍵,而是盡可能遵循升溫1.5℃的減量路徑來達成。在制訂近程與長期的SBT以降低價值鏈之排放的作法上,SBTi建議依據GHG Protocol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並擬定好減量策略,每年揭露目標的進度(圖 6)。於近程的價值鏈外補償,應優先確保和加強現有自然碳匯(陸地、沿海和海洋等),避免因環境退化而產生的排放。企業也迫切需要投資新興的溫室氣體移除技術,如直接捕獲(DAC)和儲存等。長期來看,當達到淨零目標的時間點時,企業必須不斷從大氣中永久去除碳。亦即,企業要持續中和任何剩餘的排放量。


(圖 6,減量行動的優先次序/資料來源:SBTi, 2021, SBTI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校稿:王詠葎

資料來源:
IPCC, 2018, SR1.5.
IPCC, 2021, AR6 WG1 SPM.
SBTi, 2021, SBTI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SBTi, 2021, SBTI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Criteria.

圖片來源:Monty Allen